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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规定7类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3日19:07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12月23日电(连迅、李智华)湖北省荆门市日前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涉及土地或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资源保护等7类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部门当被告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一暂行规定确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有以下7类:一是本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是一审败诉且行政首长未出庭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三是20人以上集团诉讼、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关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是涉及土地或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资源保护等案件;五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行政赔偿请求30万元以上的案件;六是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七是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办理,但以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一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荆门市还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比例不得低于本机关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允许行政首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但行政首长委托他人出庭比例不得超过必须由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据了解,自2008年至2010年,荆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43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包括副职)出庭的只有22件,其中行政首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只有6件。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枝林介绍说,长期以来,“告官不见官”的尴尬现象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弊端。行政机关不出庭,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就缺乏直观了解和深入认识,事后也难有针对性地作出整改,个案得失无法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和教训。群众打行政官司,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无法体现对群众利益的重视、合法权利的尊重。此外,群众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心理难以平衡,一旦输了官司,往往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加大对政府的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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